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5條
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學歷證件影本。

二、訓練合格證明。

三、現場實習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三年,期滿三十日前,應填具換發申請書及再訓 練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