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4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主管 機關發給合格證明書,始得負責操作: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系、科畢業或同等學力,經訓練合格, 於現場實習三個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訓練合格,於現場實習六個 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

前項訓練,包括資格取得訓練及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其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取得訓練: (一) 核子原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設 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時 數應在二十小時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二) 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二百四十小時以上,其 中設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二百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 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二、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每年再訓練之時數,應為前款資格取得訓練時 數之十分之一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