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1條
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

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

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

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