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燃料檢查費為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迄除役許可核發之 前一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