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檢查費為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核發之日起,迄除役許可核發之前一 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