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 :

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 萬元。

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 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