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5條
本標準規定之建廠檢查費、運轉檢查費、核子燃料檢查費、除役檢查費應 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其餘各項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