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11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檢查費,其類別及收費費額規定如下:

一、設施拆移及處理管制作業檢查費:自除役許可核發之日起至除役完成 日止,每年每機組收取新臺幣四百二十五萬元。

二、核子燃料安全維持檢查費:自除役許可核發之日起至核子燃料全部移 出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之日止,每年每機組收費如下:

(一)核子反應器及用過燃料池均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六百八十萬元 。

(二)僅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新臺幣二百七十萬元。

前項收費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