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22條
經營者應依據擬定之程序書或稽核核對表,由受過適當訓練且非直接負責 接受稽核作業之人員,定期實施計畫性及整體性之稽核,以查證作業符合 品質保證方案之規定,並評估其執行成效。稽核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送受 稽核部門主管。稽核後應辦理必要之後續追蹤工作,包括對缺失之再稽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