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9條
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 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

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 修復或重做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