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8條
經營者應使用蓋印、掛卡、標籤、器材遞送卡或其他適當方式等措施,以 明確標示對個別設備與組件所執行之檢查及測試之現況。其措施應能識別 已通過之檢查及測試項目,並可防止不經意遺漏應檢查及測試之項目。

經營者應利用於閥及開關上掛卡等方式,明確標示結構、系統及組件之運 轉狀態,以防止錯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