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7條
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確保材料及設備之裝卸、儲存、運輸、清潔與保存等 均能符合作業及檢查說明書之要求,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需應用惰性氣 體保護、維持規定溼度、溫度限制及其他特殊保護條件之物品,均應於措 施中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