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4條
經營者應建立檢查方案,以確保檢查作業均依據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及圖 說執行。執行檢查之人員應由受檢作業以外之合格人員擔任。

結構、系統及組件製程中之材料或產品施工步驟,應依品質之需要,執行 檢驗、量測或測試。無法對製程中之材料或產品執行檢查工作或執行檢查 對品質有不利之影響時,得以監控製造方法、設備及人員之方式,施行間 接管制。

檢查及製程監控非同時兼用不足以管制其品質時,即應同時採用。若有需 要,應將停留查證點明訂於適當之文件,工作進行至規定之停留查證點時 ,應有經營者指派之代表執行查證,非經查證,該項工作不得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