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0條
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包括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圖說或測試軟體等 ,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 核定,且應分送各有關工作場所據以使用。

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但經營 者得委託其他機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