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9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 子燃料者,前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