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5條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 基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貯存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 燃料生產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析報告者,興建與 運轉之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其與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或核子 燃料生產設施一併申請除役者,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免予收取。

第一項設施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