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21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 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 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之安全分 析報告者,免予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