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1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 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