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10條
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 如下:

一、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十 萬元。

二、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萬元。

三、核子燃料過境、轉口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四、核子燃料運送、過境或轉口檢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