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 98 年 11 月 10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法令,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軍備局中科院、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