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 98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

三、運作單位:指軍事機關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各項 輻射作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