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 105 年 06 月 20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為混合核種,而其個別放射性核種之含 量與附表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一者,豁免其管制。

含未知核種之放射性物質,計算前項比值時,除設施經營者可提出更適合 之數值外,應採用附表最後一列「其他未列之放射性核種」之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