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申請運轉人員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撤銷其運轉人員 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運轉人員證書:

一、執行業務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運轉人員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違反專職規定者。

四、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五、其他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