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運轉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申請人應填具 補發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