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
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四、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
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
之一部分。
五、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之設施
。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六、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
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七、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
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
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
度分為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