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管理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54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或持有半化期大於三十天之貝他或加馬核種活度大於三百 七十萬貝克(3.7MBq)或阿伐核種活度大於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之密 封放射性物質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 並留存紀錄備查。

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依前項規定,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 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 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