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管理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52條
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月一日至十 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前月之使用、停止使用或持有動態。

前項申報作業,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