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管理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50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 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 偵測分析其核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