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之許可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41條
設施經營者於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 主管機關檢查: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 二、除污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 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