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之許可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 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 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 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