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停止使用或永久停止使用之許可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36條
經核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 ,應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於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 ,得免申請安裝許可。

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者,於申請恢復使用時,設施 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 後,發給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