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28條
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 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四、作業場所屏蔽與機械設備之結構及耐震程度證明。

五、運轉訓練及運轉實務訓練規劃。

六、試運轉計畫及期程。

七、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及保安計畫。

八、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含下列內容: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設施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三、放射性污染物(含活化物)處理措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及檢查合格後,發給試運轉許可。

完成試運轉後,申請人應於三十日內檢附包含下列事項之輻射安全分析報 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區域監測結果。

二、人員劑量監測結果。

三、試運轉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