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24條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分裝、標誌放射性物質者,申 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同意 登記: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 五、從事標誌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性質及相關 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