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22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時,設施經營者 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 發給改裝許可:

一、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 前項改裝涉及輻射安全變更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或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

設施經營者取得改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進行改 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 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