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使用、安裝、改裝或持有之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19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分裝、標誌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 許可: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從事標誌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性質及相關 處理程序。

六、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者,應另檢附輻 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影本。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進行安 裝屏蔽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 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