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申請輸入、轉讓、輸出、過境或轉口之許可 ( 101 年 12 月 24 日)
第10條
申請輸出附表二第一欄或第二欄高風險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進行密封 放射性物質港埠啟運作業七日前,將載明下列內容之書面文件通知主管機 關及輸入國主管機關、接收人:

一、預定輸出日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三、接收人姓名或名稱。 四、核種名稱、數量、活度及總活度。 五、製造廠商及型號、序號等特定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