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8條
前條第一項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受託人應於申請財 產權變更登記之同時,辦理信託登記;為有價證券者,應於受讓證券權利 之同時,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 明其為信託財產之意旨;為股票或公司債券者,並應通知發行公司。 以宣言設立之信託,其信託財產為受託人自有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 有價證券者,受託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對公眾為宣言後,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信託登記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