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4條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表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表、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表、同意書及身分 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七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表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