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者,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協助原子能民生應用研究 發展、核能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或其他有關原子能業務之信 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