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26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 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 及年月日,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