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25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 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 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附款或監督命令。 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