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20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