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19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辭任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