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17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