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16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