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15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依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將其解 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