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92 年 03 月 26 日)
第14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 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