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 97 年 11 月 12 日)
第5條
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

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

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

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