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劑量限度之一定比例,為劑量限度之十分之 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 或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作業環境監測,指作業場所具備有用於監測 工作位置之輻射劑量(率)監測器,且其監測結果足以代表輻射工作人員 所接受之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