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23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設施廢棄清理計畫,應參酌 下列事項規劃:

一、組織與責任及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設施之運轉歷史描述。

三、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五、除污方案。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處理方案。

七、輻射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八、品質保證方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