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 97 年 02 月 22 日)
第23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設施廢棄清理計畫,應參酌 下列事項規劃:
一、組織與責任及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設施之運轉歷史描述。
三、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五、除污方案。
六、放射性物質廢棄處理方案。
七、輻射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八、品質保證方案。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